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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线盗版”明确可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释义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田雨)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 侵犯著作权罪 。 司法解释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田雨)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所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根据这一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据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国内法)是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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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3: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