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针对六十岁无儿无女的政策 |
释义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保障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救助,并鼓励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和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需求。 法律分析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扩展资料国家对老年人保护政策1、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 拓展延伸 老年人独居问题引发政府关注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老年人独居问题逐渐引发了政府的关注。这一问题涉及到六十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特别是那些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政府意识到这些老年人面临着孤独、抑郁、安全等多重风险,因此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通过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推动老年人互助组织的发展、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交活动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此外,政府还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通过志愿者活动、邻里互助等方式,共同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生活。通过这些努力,政府希望能够改善老年人独居问题,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温暖、安全和幸福的生活环境。 结语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确保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同时,地方政府也被要求提供供养或救助给无劳动能力且无赡养人的老年人。此外,政府还鼓励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将优先满足其服务需求。近年来,政府也重视解决老年人独居问题,通过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推动老年人互助组织的发展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关爱和支持。政府希望通过这些努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让他们过上更加温暖、安全和幸福的生活。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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