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武汉城市三级污水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放污水的处罚: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