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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会搜查家里
释义
    警察搜查需要搜查证,派出所不可以随便对民宅进行搜查。必须要有搜查证或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否则违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有需要对住所进行搜查时,应当持搜查证进行。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侦查可能会使证据灭失,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搜查。
    一、条件
    (一)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看具体案情定。一般涉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罪行都会搜家。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搜查罪住宅怎么认定
    (一)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二)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三)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紧急情况认定相对比较主观,不一定需要有确实的证据存在上述紧急情况。从司法实务来看,办案机关只要出示逮捕证、拘留证就可以不用搜查证对公民住处进行搜查。当然搜查的住所应当限制于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或者逮捕时居住或者临时居住的地方,对于其他地方仍应当出示搜查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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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