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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释义
    在我国相关法律定义中,抵押、质押以及留置都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所有物担保的方式,以保障债务事宜的顺利完成以及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本文中瑞律的律师将给大家具体讲解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债券担保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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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