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能到男女双方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