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骑自行车的规定 |
释义 | 一、骑自行车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沿路靠右行驶,禁止逆行。禁止在便道上骑行。在划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2、转弯要提前减速,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争道抢行。横穿划有上、下行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必须推车从人行横道内通过。 3、在城镇地区和公路上不准骑车带人。骑车不准扶身并行,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不准拖带车辆,不准追逐竞驶。 4、在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的非机动车道内,不准越过停止线或绕行通过。 5、停放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在未设存车处的地区,必须靠便道里边停放或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二、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分别情况,处以五角或一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按规定加重处罚。 三、严格执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完全由于骑车人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骑车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相关规定 1.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2.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3.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相关规定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满16周岁。 2.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3.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如违反以上规定,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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