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起草合同的人没有责任。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当事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起草,委托起草的,除非有恶意更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一般不承担责任;当事人起草合同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提示格式条款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