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机关应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办案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平公证的,且符合回避规定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要求变更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