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法律分析: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作为基于人的存在而须臾不分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无需任何意思表示或经过特别授权,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国家通过法律赋肆迟伍予的一种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系其存在,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离开了这些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丧失旦念了开展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裂或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