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锁经营不具备什么特点 |
释义 | 连锁经营不具备的特点是: 1、直营连锁需要庞大的自有资本开店,发展速度和规模受到限制。分店的自主性很小,分店经理不是所有者,利益关系不那么紧密,分店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大型直营连锁公司管理系统庞大,容易出现官僚化,管理成本增高。 2、特许经营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费用;会削弱特许连锁整体的活力;会削弱统一性;比自己经营店铺的投资效率高,但要大幅度地增加利润额则有困难。会增强依赖性,交易上的不稳定性。 3、自由连锁凝聚力弱;发展规模和地域有局限性;过于民主,决策迟缓,竞争力受影响。 连锁经营模式具备的特点是: 1、标准化:连锁经营的企业在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的方面实行统一、规范、制度化的管理; (1)店名店貌的标准化:名称、字体、颜色、装修风格。 (2)经营的标准化:进货渠道、权限、程序;商品的内容、结构、价格;销售方式、服务方式、营销方式。 (3)管理的标准化:采购、进货、库存、装配、销售;信息处理;餐饮服务业的原材料、制作工艺、产品质量、包装样式;员工的工作行为。 2、专业化; 3、简单化; 4、规模化。 标准的连锁经营形态采取由配送中心统一送货的方式来操作,各连锁部门无独立进货的权限。有的给连锁经营形式归纳了几统一,即:统一牌匾、统一服饰、统一进货、统一店面形式、统一结算、统一企业文化等。这种统一的经营思维打破了传统“一家一店”、“各自为政”的经营思想,可以说是带有一场革命性质经营思想的表现。非标准的连锁经营形态除统一牌匾形式以外,其余的经营形态全部由单个店独立来完成,也可以称之为“准连锁”企业。其目的就是快速在占领市场,缩短与对手竞争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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