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砌筑时必须坐浆饱满,去除表面浮灰。 2. 水平灰缝厚度为15mm,竖向灰缝宽度为20mm。 3. 水平、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要求80%, 4. 不得用砖刀砍砖,需用锯子切割。 5. 砌块与墙、柱相接处,须留拉结筋,竖向间距为600mm。 6. 在跨度或高度较大的墙中设置构造梁、柱,具体做法详见结构设计总说明。当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无明确规定时,按下述要求:当墙体长度超过5m,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当墙体高度超过3m(120厚墙)或4m(180厚墙)时,应在墙高中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梁。 7. 砌筑前按砌块尺寸计算好皮数和排数,检查并修正补齐拉结钢筋。可在墙根部预先浇筑一定高度(宜为50mm)的与墙体同厚的素混凝土。 8. 砌筑砂浆宜采用混合砂浆。 法律依据: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三条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石基础同皮内每隔2m左右设置一块;石墙一般每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 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当基础宽度或墙厚不大于400mm时,拉结石的长度应与基础宽度或墙厚相等;当基础宽度或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的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或墙厚的2/3; 标准完整性原则: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过程控制” 涉及的部分内容,在施工规范中不需要再细化时,考虑到其内容的重要性和标准编写的完整性,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两本规范间的协调一致,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