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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拆迁政策
释义
    北京拆迁政策如下:
    1、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应当依法核定,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承认。
    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相当于200平方米)计算,人多地少的农村按0.25亩(相当于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政府认定认定,按每户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过0.4亩的,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补偿价的5%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因拆迁需要单独审批宅基地的乡镇,新审批宅基地低于控制标准的部分,可按当时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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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