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情况而定。 1、教育机构自行印刷一些讲义,供内部教学之用,不对外出售,是允许的,不违法。 2、但是在没取得正规书号,出版对外发行,那就不允许。教育机构可以编写教材,如果编写质量高,就可以找某个出版社,去编审出版,有了出版号及书号,就可以对外发行了,这样是完全合法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