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审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的区别如下: 1、审理条件不同,书面审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 2、适用情形不同,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只有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只要是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都应该开庭审理,而且检察机关抗诉还可能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被告人上诉的,不论是二审法院改判还是发回重审,都不能加重刑罚,但检察机关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