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寄递的包裹丢失的,由寄件人和快递企业按快递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快递合同未约定赔偿事项的,对由保价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如果寄件人能证明所丢失物品的,要按物品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寄件人不能证明所丢失物品的。 法律依据:《邮政法》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的规定,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