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遛狗没拴绳子什么处罚? |
释义 | 遛狗未依规栓狗绳各城市的处罚规定不同,以北京市为例,遛狗未依规栓狗绳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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