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税前1万税后多少 |
释义 | 在上海市,月工资10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下余工资约7855元。 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们假设当事人三险一金缴费比例17%(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公积金6%)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0000×17.5%【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2%,公积金约7%[住房公积金因为单位缴存比例可能不同]】—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750×20%——555=395元。 职工下余工资=应发工资——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1000——1750——395=7855.00元。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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