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
释义 |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房屋连环买卖前合同对后合同影响? 房屋连环买卖前合同对后合同影响是:前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后合同的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房屋连环买卖前一买受人是后一买受人的出卖人,签订的时间和主体均有前后延续的关系。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看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卖方和买方均为同村村民。买卖房屋时,买受人和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庄的村民,但后来户口迁入了村庄。买受人具有同村村民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农村村民向其余村民出售农村房屋。 三、买卖农村宅基地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一般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出卖人将宅基地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性质已发生转变的; 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 3、城市居民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购买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的;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房时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6、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的判断,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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