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房屋连环买卖中,确认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一定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确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