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同时,患者可以通过咨询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了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情况。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严格保密,不得向不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透露事件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经营者、医疗器械经营者等不得发布与卫生健康有关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