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章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在了解清楚了法定不起诉情形之后,其实对嫌疑人利益的维护也是很有帮助的。对于法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做出的决定。当然,检察院还会因为其他事项决定不起诉,对于不起诉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是申诉有必须在受到决定书七日内做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