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租车不打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客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