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有: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