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亏本销售不是商家免赔的借口。只要是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等情形的,商家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哪些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没有确认收货退货运费谁承担 没有确认收货,退货运费买家承担。由买家发起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邮费承担原则,交易中的运费争议,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商品质量的问题由卖家承担。非商品质量问题而由买家发起的退换货行为,运费承担分为以下情况:1、商家包邮产品,买家只需要承担退货运费;2、非商家包邮产品,所有邮费均由买家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