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除违章的行政复议指什么 |
释义 | 我来给你说一下强行拆除违建的行政复议的情况,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即可公告,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之于众,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公告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告的时间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后果”。因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第二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之一,就不应当出现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环节,而应当出现在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环节。公告其实是催告的形式之一。公告是广而告之,具有公开和严肃的特点,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但可能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看到。因此,应当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根据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将催告书内容公之于众;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上述就是拆除违章的行政复议,接下来该如何办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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