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奸罪的认定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围绕这个问题寻找证据,因为案情不一样,证据也不一样,主要的定罪证据, 1、被害人身体内或内裤上残留的嫌疑人精液; 2、被害人的现场遗留物;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时候,肯定是要结合收集到的证据,而此时如果仅仅只有言词证据,而没有实物证据加以佐证的话,则不能单凭言词证据就定罪处罚,这样其实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对于强奸案件来说,实际收集的证据,就包括了嫌疑人的精液、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等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奸淫幼女,我国则采用“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即可认定为强奸罪。要判强奸成立的话,只要条件具备即可。如果条件不具备便没有成立的要件。这是对于任何是非曲直的直接判断,无论此人是马林副教授还是其他人,都概莫能外。只是马林副教授的身份变得比较敏感,作为副教授的他使用“精液”作为偏方进行治病。不过,管用不管用最直接的判断者不是别人应是患者本人。根据患者的陈述,该“偏方”确实能够缓解很多病症的发作,可以验证“偏方”的有效性,但“偏方”的科学性如何更是需要进一步思索和推理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