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 起诉状 。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 立案 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 驳回起诉裁定书 。 2、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3、 管辖 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 管辖权异议 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 律师 等在解决 诉讼 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