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
释义 |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如何考虑的问题,这主要包括时间和内容两方面内容:(1)时间上,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2)内容上:如果引证内容是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则应当将说明书和引证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看待,如果引证内容难以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结合以解决技术问题,获得预期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 专利审查审限规定有: 1、初步审查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 2、实质审查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且实质审查程序仅在申请发明专利时,才会启动; 3、专利审查审限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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