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解,化解征纳争议。 2、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4、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5、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一)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二)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6、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7、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五)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8、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9、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反馈时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10、投诉人对税务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以及是否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11、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1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3、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_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_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_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_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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