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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释义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具体如下: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主要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等档案和资料应具备;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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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8: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