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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费部分超过10万,职工医疗保险是否有二次报销?
释义
    法律分析:二次报销的标准:1、起付标准为0~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2、2~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3、4~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4、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5、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是不能低于5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去年我住院自费部分超过10万,职工医保,有二次报销吗?
    法律分析:医保二次报销怎样规定,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一个年度以内,首次报销的,起付线金额为1300元,第二次按照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确定,一个年度以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在职工人急诊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退休职工为1300元,起付线。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注意:门诊、住院为两个起付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去年住院费用超过1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有没有二次报销?
    法律分析:二次报销的标准:1、起付标准为0~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2、2~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3、4~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4、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5、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是不能低于5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你好,急诊转住院病人刷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里没有钱,银联卡,这部分费用可以报销吗?
    急诊费能报销。参保人员发生门诊急诊费用,将垫付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个人全额垫付”章后,通过用人单位申报给所属社保分中心。在定点的医疗机构结算就可以根据医疗保险的参保情况进行报销急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湖南怀化购买的职工医疗保险,长沙住院报销比例是否相同
    法律分析: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一般可达到80-95%。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不会分国企职工和私企职工的,只要参加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一样的,但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政策是不一样的,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一般可达到80-9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您好,我是成都市医疗保险,异地针灸住院可以报销吗?
    法律分析:可以异地住院看病报销。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流程: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住院只需要到居住地的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即可。参保人员在所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出院后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该内容由 王玉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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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