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阐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确定原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伤残的定义和评定标准。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关于伤残鉴定时机,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起诉时效为1年。评定时机应以治疗终结为准,经验性做法为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6个月后咨询鉴定部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鉴于各地法院对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的规定不一,可能导致一些受害人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行使权利。因此,在进行伤残评定时,应遵循治疗终结的原则,同时咨询鉴定部门以确定具体的评定时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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