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事务局职责职能 |
释义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所属单位,承担着为中共中央服务、为中直机关服务、为人民服务的重要职能。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一、下设机构 房地产管理处,基建投资计划处,园林管理办公室,北接办,服务接待办,财务管理办公室,审计室等局级单位。 1、中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处 是中直管理局所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成立于2001年7月。主要承担着中央直属机关职工住宅的集中建设、销售、委托代建工程管理以及建设用地的征用、管理等工作。现有员工约80人。 2、中直机关服务接待办 是中直管理局所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成立于2008年10月。主要承担中央直属机关干部职工居住与办公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物业服务对象包括中直机关各部委、各单位的干部职工近万余户。管理住房面积80多万平方米。现有员工近300人。 二、主要职责 1、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2、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3、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按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 6、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7、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 8、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9、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10、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11、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等。 法律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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