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紧急避险是否受刑事处罚 在了解了什么是紧急避险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刑法是如何对待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紧急避险是一种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并不是犯罪,紧急避险人是不受刑事处罚的。但是,值得注意的事紧急避险必须控制必要的限度内,超过这个限度,可能就会改变紧急避险的性质,从而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款规定,紧急避险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了,但是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毕竟还是包含了紧急避险的成分,其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一些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法律对其适用紧急避险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此,如警察等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本人遭遇危险是,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