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的优点有 |
释义 | 合伙企业的优点有: 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 3、合伙企业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 4、合伙企业管理相对较松,各地存在较多税收洼地; 5、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作为税收透明体,所得先分后税,以其合伙人名义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缺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即有责任替其偿还债务; 2、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未明确可以作为重组当事人,享受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 4、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如居民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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