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加坡公司除名条件 |
释义 |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开始营业或已停止营业,并且没有任何资产、负债及税务未尽事项。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提出除名申请。 对于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公司可与债权人共同商讨自愿清盘的提案。如果达成决议进行清盘,那么该公司将委任一名清盘人,而债权人拥有选择清盘人的优先权。 新加坡公司“清盘” 而“清盘”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引发清盘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已停止所有商业活动;管理陷入僵局;强制关闭:股东触犯公司法第50章第216条文;公司所属集团进行企业或财务重组;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所属集团的纳税义务或最大限度地增加集团的税收优惠;违反法律规定(包括犯罪);公司出现商业活动范围以外的行为。 通常,可从清盘提出人的不同身份,分为3种类型:公司成员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法院强制清盘。清盘的公司,由清盘人全权管理,并且必须停止营业(除非清盘人认为有必要继续营业以获得必要的清算利益)。 公司成员自愿清盘(MVL)- 有偿债能力公司 公司的成员或股东可以达成决议进行清盘,并委任一名有能力履行清盘人职责的“清盘人”(如董事)。清盘一旦开始,则意味着公司需要在12个月内偿还所有债务。由于自愿清盘是由股东发起的清盘程序,因而董事要在公证人面前发表有偿债能力的声明。之后,股东将委任一名清盘人清算公司业务、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ACRA及破产管理局。同时在至少一家本地报刊上,刊登委任清盘人和最后一次会议的通知。而法院可于公司清盘日算起2年内的任何时间,根据公司清盘人或其他相关人士的申请,发出清盘无效的法庭命令(即恢复该公司注册)。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253条文规定,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公司本身、债权人、分担人、清盘人、法务经理都可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清盘申请。由于无偿债能力公司的清盘,是全体债权人为保障利益,而集体执行债务的过程。因此,当一家公司进行清盘时,对所有债权人而言即启动了债务追偿程序(无论是否是所有债权人均要求启动追偿程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