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任证人的条件如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2、能正确表达意志。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等, 二、无效力的证人证言如下: 1、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2、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4、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总之,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与证人证言相反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就可以推翻证人的证言。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为证言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