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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
释义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以下区别:
    1、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划分的,地域管辖是从横向来划分的;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进行确定的,地域管辖是根据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确定的;
    3、级别管辖应当涉及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我国目前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地域管辖涉及同级人民法院的不同区域,一般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标准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级别管辖,确定由哪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然后再确定地域管辖,确定由何处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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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