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一重要体现,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国家有权在有关诉讼案件中行使审判权,适用有关的国内或国际立法。就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而言,一国的司法管辖权可分为国内民事管辖权和国际民事管辖权。国内民事管辖权是指对于在国内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诉讼案件,由该国某类、某级、某地法院进行审理的权力国际民事管辖权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于发生在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当中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