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应用现状 |
释义 | 目前,审计署金融司实行了“统一组织,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五统一”审计组织方式,“集中审计、分散核查、专题研究”的审计模式。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中,非现场审计和现场审计需要相互配合运用。非现场审计通过对审计对象相关业务数据和资料的调集、整理和分析,查找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为现场审计提供线索和资料,使现场审计能够事先及时了解审计对象有关情况,正确制定审计计划、合理安排审计资源,从而减少现场审计时间,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非现场审计发现的疑点和初步判断有待现场审计去明确、审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得出审计结论。 金融审计中的非现场审计和现场审计是同一审计体系中可分割的两种审计方式,二者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可以互相补充,但是不可相互替代。虽然非现场审计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也存在着自身的不足和局限性。比如,非现场分析的结果只是为审计人员提供现场审计的方向和线索,不能据此做出最终结论;非现场审计的结果需要由现场审计来验证和补充。因此,将二者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审计监督方式,才能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 一、什么是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审计监督制度的国家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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