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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苗补偿费标准(仅供参考)
释义
    1、地一类1600元/亩(指大棚菜地);二类1400元/亩(指专业蔬菜基地);三类
    1200元/亩(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2、地一类1100元/亩(指灌溉水田);二类1000元/亩(指望天田和水浇地);三类900元/亩(指旱地)。
    3、园一类3000元/亩(种植在5年以上);二类2500元/亩(种植在3-5年);三类2000元/亩(种植在3年以下)。
    4、地1200元/亩(包括竹林和苗圃)。
    5、塘精养1600元/亩;一般1100元/亩;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水塘(蔺草、藕、菱)1100元/亩。
    一、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说明
    1、征地补偿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合肥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统一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
    2、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可实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修订。
    4、县应运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5、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办理审批手续
    1、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2、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3、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审批;
    5、据建设用地报批缴费通知,市财政部门负责转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请征地单位转付其它报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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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