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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第四条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者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锵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人,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的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重新选举代表的权利。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民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华苏维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剿,增加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法律依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四条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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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