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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户口迁移证?
释义
    法律分析:
    我们将户口迁移主要分为两大类,居民户口迁移和学生户口迁移。
    居民户口迁移
    1、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
    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2、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
    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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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