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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释义
    一、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什么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除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内容的变更,都可以视为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要约的特点有: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1.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将失效。
    2.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其条件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要约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况下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要约的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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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