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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质押和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释义
    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用来作质押,只能抵押。质押、抵押贷款有下列区别:质押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并且抵押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押物主要包括动产和权利。
    一、民法典不动产有质权吗
    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没有质权,不动产只可以设立抵押权,只有动产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可以进行出质。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进行出质,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押权和质权是否一样
    两者没有区别。一般来说,质押权往往被缩写为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是不同类型的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者质权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基本相同。
    三、按揭可以得到房产证吗
    按揭是可以拿到房产证的,按揭购房是指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在房产证的他项权利内容会登记银行为抵押权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和质押最重要的一项区别就是前者不需要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看管,而质押则需要将质押物交给质押权人保管。房产贷款抵押一经登记,在抵押权登记注销前,是不能进行二次过户的。所以银行也没有必要对房产证件进行质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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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8: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