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工作的过程中存在有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能给提供书面凭证的,不能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的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就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请提起上诉。 法院立案程序为: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信息;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