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
释义 |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1、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若职工(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1个月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2、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公积金贷款需要征信状况良好。 贷款流程 1.一手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 (2)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5个工作日); (3)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20个工作日); (4)承办银行分别与借款人和售楼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 (6)承办银行放贷; (7)购房者还款; (8)清户。 2.二手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 (2)借款人向市资金中心提交贷款资料; (3)市资金中心受理审批; (4)交易过户; (5)签订合同; (6)办理抵押; (7)发放贷款; (8)按月还款; (9)结清贷款; (10)注销抵押。 法律依据: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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