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二、享受享受生育津贴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 三、产假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