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房子可以抵押? |
释义 |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一、可以质押的物品有哪些财产质押的种类主要 可以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二、可以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有哪些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期房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房产抵押》第34条规定,以下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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